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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1日 星期六

由「後攝影」時代看攝影比賽的現像


攝影進入數位化以後,有問題的攝影比賽似乎層出不窮。每次發生問題,不論主辦單位、評審、參賽者、傳播媒體或廣大的網民輿論,都站在自己的觀點各自表述,鮮少平心靜氣的來看待事件原委與是非,更遑論探討問題癥結及提出解決之道。我常想台灣民間的攝影社團多如牛毛,為何沒有一個攝影社團願意出來整合各方意見,訂出一個合理的比賽辦法,而任由事件一再發生(註一)。結果傷害的不僅是整個攝影界的形象,也重創來至於這些社團的評審大老。幾乎每次比賽出問題,評審就像過街老鼠,被公佈名單批鬥,「護航」、「不公平」、「不專業」等...討伐聲音四起。漸漸的某些攝影比賽,開始不相信這些評審大老的能力,而找非民間攝影社團中人來當評審,如學術界的學者教授,或非攝影領域的藝術家...等,結果如「新北市美展_金牌獎合成事件」,還是無法抵擋事件的發生。

我想這是攝影雖然已經進入所謂「後攝影」時代,而大部分攝影人卻還停留在傳統的攝影思維,不瞭解數位攝影的本質,沒有認清事實現況所必然會延伸出來的問題。

不知從何時開始,這幾年由於合成事件頻傳,我漸漸的由攝影評審變成數位影像的鑑定者,不管是防範於未然的影像鑑定,還是事發後的善後鑑定,逐次累積處理事件的經驗後,我想可以從多方面來探討這問題的癥結。

一、數位時代的攝影影像

數位攝影與傳統銀鹽為主的攝影,有其本質上的差異。因此不能以傳統攝影的經驗法則轉嫁到數位攝影上,更不能以傳統暗房的觀念看待數位影像處理。數位攝影所生成的影像,全是01的數字編碼,這些數字界定了像素座標與色彩位元數,所以01的運算法則會決定影像最後顯現的結果。基於數位成像的本質,如對數位影像作銳利化、增加飽和度、增加對比、色彩校正(白平衡)、去雜訊等,不論是在相機內設定或在事後做處理,皆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若比賽辦法規定不能作如上之影像處理,不但會延伸問題,更會讓人看笑話。

另外,攝影伊始,攝影的表現方式就有Take PictureMake Picture兩途。檢視攝影史,最早被肯定攝影為藝術的作品,還是「人生兩途」的合成照。其後諸如攝影拼貼、蒙太奇、超現實攝影、後現代攝影等等,都有合成影像的表現方法,所以合成在傳統攝影裡自古既有,並非數位化以後才出現的方法。現在數位取代傳統銀鹽之後,由於數位攝影的可變易性本質,使製造影像的方法更加蓬勃,尤其攝影進入「後攝影」時代(註二),影像表現的方式更加多元化、自由化,對數位影像作處理,甚至作「合成」都是符合攝影潮流的趨勢。指合成為造假者,是不瞭解現代攝影發展史,而還停留在老舊的攝影觀念裡,是一種逆攝影潮流的思維。

台灣有些攝影論壇,時有強調不修圖才是王道的聲音,或有人強調攝影就是寫真、紀錄真實,不能處理或合成。個人覺得攝影者如何對待自己的影像,是他個人的自由;但對數位攝影時代而言,堅持不修圖、不後製實無多大的意義。而令人擔憂的是若這樣的言論長久發酵,對台灣攝影的發展實有負面的作用。

二、比賽辦法的規範

攝影比賽發生問題,一半以上是辦法訂得不夠週延,有瑕疵,有些模糊地帶及不明確性,以致評審依照各自的理解去定義規則;也讓發生問題的得獎者有辯駁、迴旋的空間,而造成事後處理的爭議性及困難度。如新北市美展的比賽辦法,將油畫、攝影等不同類別的比賽規範,合寫在一起。使得有些評審認為美展鼓勵創作,所以無視不得合成的規定。而發生問題的得獎者竟然說不得合成是在規範油畫,而非攝影。

比賽辦法是規範該次比賽的母法,所有的徵件、評審及發生問題的處理,都是依據辦法來認定處理,所以辦法的擬定就非常重要。抄襲舊有的、過時的、非專業所擬訂的辦法,是出問題的主因。

以下就我處理多次有問題的攝影比賽經驗,對辦法的規範提出一些看法:

()、依據比賽宗旨,訂定比賽辦法

如一般主題性的攝影比賽,可依據主辦單位的需求,來規範能處理與不能處理的範圍(包括能否合成)。若是鼓勵創作性的比賽,如美展、學生創意攝影比賽等,就不宜限制後製處理與合成。甚至有些比賽還會接受混用文字、符碼、電腦繪圖、3D影像、裝置等。

()、檔案格式

攝影比賽大都會規定繳交JPGTIF檔,其實這兩種檔案格式,不論中繼資料的竄改、後期的影像處理如加色、改色、編修或合成,若參賽者夠利害,一般評審實無法確認該檔案是否只是讀取、轉檔或有經過後期處理。所以若比賽辦法規定不能作XXX處理,就要有接受挑戰,並檢查檔案的心理準備。

每次比賽出問題時,就會有要求繳交RAW檔、檢視檔案中繼資料的聲音。正常情況下我們可以由中繼資料瞭解整個拍攝過程的設定數據。會檢視中繼資料通常是在發現影像中有牽涉到景深、動態模糊、雜訊、鏡頭運用等疑慮時,或要確認拍攝時間等,才會以中繼資料來確認。但中繼資料裡的所有數據,不管RAWJPGTIF檔,都可經由第三方軟體竄改。因此看中繼資料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在判定上也僅供參考而已。

RAW檔卻可以防止在Photoshop做修改或合成,因為目前RAW檔只要在Photoshop做修改或合成,就無法回存到原來的RAW檔格式。例如今年的觀光局攝影比賽,就規定要繳交RAW檔,有些參賽者修改後,使用PhotoshopRAW檔,其實已非RAW檔的規格,而遭淘汰。

規定一律繳交RAW檔的問題有:

(A)RAW檔目前尚未統一格式,所以各廠牌的相機所生成的RAW檔格式皆不相同及相容。繳交RAW檔是逼使參賽者一定要使用RAW檔格式拍照,但絕大部分消費級的數位相機,皆無法拍攝RAW檔的格式。換言之,規定一律繳交RAW檔,會排除掉眾多攝影大眾參賽的資格。

(B)RAW檔係高位元數的原生檔案,無法直接拿來參賽使用。一定要在如Adobe Camera RawNikon CaptureCanon DPP等能處理RAW檔的軟體內做處理及轉檔。而比賽辦法若規定不能改色、後處理、後製等等,就很容易與比賽辦法相衝突,而發生問題。

()、何者能?何者不能?

如前所述,依照比賽的性質,允許或不允許處理的範圍各有不同。但無論如何,在比賽辦法裡說明清楚,並明確規範允許或不允許的項目,是有其必要。這可以參考國家地理雜誌的比賽辦法,在辦法裡面,可以看出他們依照自己雜誌的屬性,嚴格的規範哪些是允許或不允許的項目。他們允許的是適量的色彩平衡(色彩校正)、銳利化、加減光、增加飽和度、黑白影像、裁切。並一再強調處理到如眼所見的真實便可,避免過度處理。他們不接受的是高動態範圍的圖像(HDR)和接合的全景圖,以及魚眼鏡頭所拍攝的場景(除非水中攝影)

國內攝影比賽的辦法中,比較有爭議的規範是:

(A)、只接受數位相機直出的影像,不得後期影像處理。

如「2011年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出現合成問題後,評審說明:本次比賽同意參賽者利用相機機身功能完成一次性作品拍攝(含機身重複曝光功能或透過搖黑卡拍攝技巧進行重複曝光等皆在允許範圍),唯不得經過二次電腦後製修改。卻遭網友質疑1、這是使用N牌相機的特例嗎?不公平!2、相機合成就可以!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就不行,是非不明。

確實,評審完全以傳統攝影的認知來規範數位攝影,難怪出問題。要知道,數位相機不僅僅是以感光元件取代軟片,其實裡面還有類似電腦的處理器(CPU)及影像處理軟體(Menu設定選單)。在數位攝影流程中,感光元件所擷取的類比訊號經類比/數位轉換器(A/D Converter)轉成數位編碼後,未經相機的軟體處理的原始資料,直接儲存起來的即RAW檔。依據相機裡的軟體設定,經數位訊號處理器(DSP)處理過後,便儲存為所設定的JPGTIF檔案格式。所以網友說的對:數位相機內部的處理已經符合你(評審)說的"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老實說,數位相機裡的影像處理軟體絕對比不上專業的影像處理軟體。所以,我常在教學時,鼓勵學生盡量以RAW檔案格式拍攝,並且避免在相機裡做影像處理的設定。只有不會影像處理的一般大眾,逼不得已才會使用相機裡的設定作處理。

現在的數位相機除基本的設定外,也添加更多花俏的處理設定,如色調分離、浮雕、添色、改色、lomo效果、老照片效果等等,不一而足。隨著平板電腦、手機等行動裝置的APP處理照片的功能日愈壯大,原來只能在Photoshop處理或才能作出來的效果,已逐漸轉移到所有具有拍攝功能的設備上(包括數位相機)。如CanonDSL相機裡,可以在拍攝時設定攝影風格樣式,產生各式特殊顏色效果。也可以在Canon DPP軟體上自定義效果,再轉到相機上使用。在相機上處理或在後期作影像處理,兩者是完全一樣的。攝影會發展到這樣,正是攝影已邁入「後攝影」時代,數位攝影逐漸擺脫傳統攝影的窠臼,所必然的趨勢與走向。

(B)、規定檔案解析度多少或不得插補點加大檔案

規定檔案解析度要多少萬像素,不外是要求參賽作品的影像品質。但很多檔案壓縮比太大的、使用手機拍攝的、劣質相機拍攝的檔案,雖然達到規定的解析度,但影像品質其實不符要求。有些增加規定檔案要300dpi,或JPG要達到5MB以上等等,擬訂這些規定的人,最好自己算算看是否有問題,不要只是抄襲別人。要知道影像尺寸×dpi=影像解析度;影像長度所含的像素數目×影像寬度所含的像素數目×顏色數=檔案大小(Bit)。其實規定檔案解析度需要多少,也僅提供參賽者及評審一個參考依據而已。影響影像品質的因素不僅僅只是解析度大小,若主辦單位真的要求高品質的影像,評審有義務淘汰雖達到要求的解析度,但影像品質低落的作品。

同樣規定不得使用插補點方法加大檔案,不但根本很難查知其是否有做插補點處理。同時,不要以為插補點放大後的檔案一定會變差;相反的,有些壓縮比太大、已經產生壓縮圖紋(pattern)的劣質JPG檔案,經專業的插補點軟體運算處理後,反而會去除圖紋,提高影像品質。所以規定不得插補點加大檔案,完全無意義。

(C)、不得加色、彩繪、疊片、修改、後製、裁切

如前所述,現在的數位相機、照相手機等,幾乎都可做到這些效果。所以除非您在比賽辦法裡明確定義您這樣規定的意思,以及允許與不允許的範圍(如國家地理雜誌的詳細說明),並且評審有能力判定及解釋,不然這些規定都可能引起無謂的爭議。

三、評審的專業素養與公平性

幾乎每次攝影比賽發生問題,最被質疑的就是評審的專業素養與公平性。

以「2008來我嘉看煙火」及「2011高雄燈會攝影比賽」兩次事件而言,比賽主題都是煙火或夜間燈會,景物背景大都色調深黑,即使合成或修改,也很難看出破綻,以8X10照片做為評審依據,若不參看原始數位檔案,確實難以判斷是否有編修合成。若屏除是否有編修合成這一部分,評審僅就照片的藝術表現來評定成績高低,並沒有問題。

問題都出在沒有事先檢視數位檔案是否有編修合成,評審完後也沒有再次檢視得獎的作品檔案,而公佈比賽結果。事後經網友檢舉,委由我檢視獲獎的數位檔,竟然兩個比賽60%以上的作品都有合成或後製處理問題。嘉義的比賽已經頒獎並出版刊物,面對大量的違規,要取消名次,追回獎金、獎品等談何容易。

而離譜的是,在面對違規者的說明,竟然還有評審幫違規的合成者講話,以傳統的相機重複曝光方法幫腔,根本不了解數位相機的重複曝光方法與傳統重複曝光是完全不一樣的。這不僅突顯該評審專業素養不足,也有明顯護航之嫌。相對而言,雖然我有數十年攝影與影像處理經驗,在接受鑑定委任時,我還是會將網路上正反兩方所有陳述資料列印出來研究。並針對特定的相機如何做數位重複曝光、影像Overlay特性、及其所產生的EXIF檔案特性,逐一做系列性測試及確認。如此在鑑定時便有根有據,講話自然理直氣壯。

面對數位時代的攝影比賽,我覺得評審需要與時俱進,不僅需要具有傳統攝影的背景知識及美學素養,更需有數位攝影的知識及影像處理經驗。而若想要判斷參賽作品是否有合成,評審一定要比參賽者有更高超的合成經驗才可。

四、無辜的主辦單位

攝影比賽的原始立意都是一件美事。就主辦單位而言,不論公家機關或私人企業,願意出錢、出力舉辦攝影比賽,身為攝影人,無論如何都應給予肯定及掌聲。發生事情後,其實最無辜的就是主辦單位。

誠如「2008來我嘉看煙火」比賽,主辦單位於事發後說;因為相信評審的專業,加上沒有舉辦攝影比賽的經驗,才會在收到數位檔後,以為只是備查,而沒有再次檢查確認是否有編修合成。(這若在傳統攝影比賽,獲獎後收繳原始軟片或幻燈片,是沒有問題的。但在數位攝影比賽,沒有再次檢查確認,卻可能是致命傷)。而評審事發後,卻說主、承辦單位事先沒過濾,這難免有推諉的感覺。評審無法判斷,至少有義務告知主辦單位檢查檔案的義務。

在此呼籲廣大攝友、網民,發生事情後,對主辦單位不應有負面思維,心存苛責。要主辦單位負責、道歉,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等等,是沒有認清事件本末,就我處理善後的經驗,大部分的主辦者其實都是受害者。

若每次比賽出問題,總是不愉快收場,誰還敢、還願意舉辦攝影比賽呢?回想當年統一杯全球華人攝影比賽,參賽作品有上萬件的盛況。最後,只因參賽者及網友情緒化的抗議,讓主辦單位灰心、卻步,而終止這項行之多年的大型攝影比賽。這件事也讓我至今仍耿耿於懷,事情原委是:當時剛邁入數位攝影不久,統一杯為了順應時代潮流,廣納參賽者,規定參賽者只需使用數位相機拍攝,以低解析檔案上傳網路繳交作品便可 (即規定要數位攝影參賽)。結果在第一輪評審時挑出頗多佳作,但再次檢視作品時,發現有些來至大陸及香港的佳作,其實並非數位攝影所得,而是以傳統底片掃描為數位檔,因此完全沒有中繼資料,這些作品自然被淘汰。但由於參賽網友的情緒化抗議,認為他們的作品優於得獎的作品,讓主辦單位不勝其擾,而終止往後的比賽,讓人不勝吁噓。

五、參賽者的自律

台灣可能是每年舉辦攝影比賽最多,獎金最豐厚的地方。日積月累,難免有些人利慾薰心,道德淪喪。為了得獎不但違反比賽辦法,明知不可為而為,甚而互相攻擊,不擇手段。拿已經公諸於世的作品一稿兩投,或拿局部來合成,心態實屬可議,也甚為膽大妄為。稱之為比賽的罪魁禍首,當不為過。

其實不僅攝影比賽,如拍完荷花就割掉不讓別人拍、把鳥巢破壞或偷走、拍民俗活動到處是架相機的電線桿、跑到舞台中間往前拍觀眾都是令人心痛的醜陋行為。難怪有人呼籲重視台灣攝影界的道德、倫理、自律。

六、媒體與網路輿論

在此媒體自由、網路發達的時代,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意見及言論自由的權利。每次攝影比賽會發現問題,大都來至網友的舉發及媒體朋友的揭弊。在此是非容易不明,價值觀容易混淆的時代,撥亂反正是值得鼓勵及讚許的。檢視幾次事件所舉證的事例,也大部分言之有物,確實有些專家背景,自不應以負面評述,或其他陰謀論來看待他們。

但有時難免也會有一些比較情緒化,想玉石俱焚的人,就會有謠言、謾罵及陰謀論等出現在網路上。而我擔心的是每次比賽,總是有人提出似是而非的言論,如對合成問題的質疑。若比賽辦法規定不能合成,而參賽者違反規定,自然罪證明確,不用質疑。但因而說些反PS(Photoshop)或合成等情緒化的言論,實不值一駁。PS是影像處理工具,就像傳統暗房一樣,PS再厲害,沒有藝術涵養,還是做不出好作品。攝影講究的是藝術、是創意、是內涵及作品所傳達的作者內心感覺。再者,比賽本來就含有技術能力與藝術涵養,以更成熟的PS技術,將畫面達到更完美的層次,有何不可?情緒化的言論,只讓人看出酸葡萄心理。

媒體確實具有影響輿論的生殺大權。在幾次處理事件中,我認為北部地區的媒體,不管平面媒體或電視媒體朋友,水準都頗高,處理及看待事件較專業,最重要是年輕、溫文、有禮,所以接受訪問、幫忙鑑定,都合作愉快。但對於「101國慶煙火在苗栗攝影比賽」,我卻感到無奈。這次煙火比賽,負責承辦的單位,其戒慎恐懼,務求公平、公正的作為,確實令人敬佩。但是為了決選,我先後到苗栗三次,最後放棄評審。為何如此?只因為有網友說合成照太多,合成是造假,而某一媒體跟著起舞,引起主辦單位最高層的不悅,竟然硬要更改比賽辦法為合成與非合成兩組,重新評審。本來比賽辦法就沒規定不得合成,而開放自由創作,只因為網友(我懷疑是參賽者,哈!有人一定說陰謀論)跟媒體反映(我還跟媒體先生解釋了一大堆,但看來是…),結果主辦單位最高決策者竟然擅自要更改比賽辦法(!是政治力介入攝影圈嗎?)。從來沒有比賽辦法已經公佈,並據以徵件,收了件以後,再更改比賽辦法的。我告訴承辦單位,若維持原來比賽辦法的規範評審,一切就無問題。若一定要分組評審,因係違反原比賽辦法,我愛莫能助,另請高明。感謝老天,最後分兩組還平安落幕(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啦!)

媒體反映民意是天經地義的事,但不是所有的檢舉都是對的,所有網民都是專家。如「台中市的一天」攝影比賽,也是有網友檢舉第一名等有問題,也經媒體報導。結果我去檢視,發現第一名根本沒問題,網友看到人物旁邊有白邊,就認為是合成(還蠻多網友都是這樣在認定合成),其實是銳利化過度的結果,經檢視其RAW檔,就完全無白邊顯示。至今還是有很多外行當內行,進而企圖影響比賽的乾淨及公平性。

七、數位時代的評審流程

要避免類似攝影比賽再發生問題,個人建議整個評審流程最好是:

()、先檢視數位檔是否有違反比賽辦法,作第一次篩選:

案例一:參賽作品全部先檢查一次。這樣的做法因件數多,最好由承辦單位做簡單的初步過濾。或請兩位以上專家檢查全部作品,有問題的作品經確認篩選後,再評審。

此時請兩位以上專家鑑定,一方面可避免單方出錯,有問題也可以互相商量。

案例二:先做不分名次的初選,選出入選以上作品,再請兩位以上專家檢查入選作品。這樣檢視的作品量較少,但需先做第一階段的初選。

在此階段若發現有處理或合成跡象的作品,可提醒主辦單位於決選時,告知負責決選的評審留意。

()、決選

對得獎作品,尤其是前幾名,最好也再次請兩位以上專家詳細檢查。此時對作品若有疑慮,如時間、經費許可,可電話訪問得獎者或實際去勘景,以免誤判。

如我曾經為「總統府攝影比賽」作數位檔案檢視,其中有三張看起來好像有問題的作品,經討論及派人實地勘查後,證明都無問題。所以有時不能太過自信,發現有疑慮時,宜多人討論。案例中最特別的是一張太陽光從總統府塔樓中間透出光芒,看似將逆光光芒合成上去的感覺。若是拍攝,這必須塔樓兩邊都是窗戶,而且中間無遮擋物,才有可能太陽光由西邊透過建築到東邊射出,經總統府派員去勘查確認後,回報該空間為走廊,確實是透空。另有一作品是從總統府後面,照出總統府及101大樓,大家心想怎麼可能照出這麼大的101大樓,懷疑是否合成上去。新聞局也派人至參賽者住家拍攝點勘查,發現以長鏡頭拉大101,並利用長鏡頭壓縮空間的特性,確實有可能拍攝得到該景緻。

()、決不能決選評審完後,已訂出名次,再繳交數位檔並做檔案檢查(沒檢查更糟),因為此時做檢查,有問題的作品若太多,獎項從缺或遞補皆會有問題。


註一:每年都舉辦的全國攝影團體聯誼活動,除了攝影聯展、人像攝影比賽,是否該靜下心來,討論一個符合數位時代的攝影比賽辦法。

註二:「後攝影」一詞是許多西方學者用以描述傳統攝影使用底片(film-based image)之外,藉由電子、數位成像的攝影形式,包括:電腦、光碟、數位照片、互動式裝置等所產生的靜態影像。

1992年威廉.約翰.密契爾(William John Mitchell)於「重構之眼:後攝影時代的視覺真實」(The Reconfigured EyeVisual Truth in the Post –Photographic Era)一書,稱進入數位攝影的現代為「後攝影時代」。

「後攝影」指的是數字科技的「可變易性」使得攝影失去真實 (loss of the real) ,攝影不再等同於真實、真理、原創等等概念。(Batchen, 1994)

「後攝影」允諾一個「真實的」與「非真實的」混合的新影像,這虛擬的文化將開放新的存在與經驗 (Robins, 1996)
(此文2013年分別發表於台北、基隆、桃園、高雄攝影學會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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